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藏匿不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别管制的物品进出境,海关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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