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长期旅客

第十八条

长期旅客中的非居民进境后,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其居留期间自用物品或安家物品,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件(或常驻户口登记证件)、其他批准文件和身份证件,办理通关手续。 上述人员在办妥上述手续前进出境或在境内居留期间临时出、进境携带的物品,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