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进出境旅客未按本办法或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其他管理规定办理进出境物品的报关、纳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境或出境。对违反本办法并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给予处罚。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进出境旅客未按本办法或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其他管理规定办理进出境物品的报关、纳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境或出境。对违反本办法并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