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旅客携运属下列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物品所有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不属自用的; (二)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 (三)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 (四)未办理海关手续的; (五)未按章缴税的; (六)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他物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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