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和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逾期三个月(易腐及易失效的物品可提前处理,下同)未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内逾期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均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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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