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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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