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