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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