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