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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