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