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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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