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四十条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