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