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十条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