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