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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