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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