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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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