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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