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