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