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