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