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