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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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