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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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