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

第五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

(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活期存款业务;

(四)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的交易;

(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六)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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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