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
第五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审计、评估等服务。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审计、评估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