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四节 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责令改正,包括以下措施:
(一)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
(二)要求对特定的交易出具审计报告;
(三)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风险状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缩减对单个或全部关联方交易金额的比例要求,直至停止关联交易;
(四)责令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
(五)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