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四节 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二条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

信托公司管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除外。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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