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第二节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保险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机构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

一个年度内保险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保险机构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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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