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产品配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研发与论证报告和充足依据。 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文件; (三)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 (四)产品配方; (五)产品配方研发与论证报告; (六)生产工艺说明;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材料; (九)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中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进行标注并注明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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