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相关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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