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注册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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