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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