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承担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对出具的审评结论、现场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等负责;参加论证的专家出具专家意见,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专家论证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开展,保证相关工作科学、客观和公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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