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标签与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进行标识。 申请人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提交标签样稿及声称的说明材料;同时提交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与标签内容一致。 标签、说明书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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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