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申请人在产品配方注册后五年内未按照注册配方组织生产的; (三)企业未能保持注册时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申请人在产品配方注册后五年内未按照注册配方组织生产的; (三)企业未能保持注册时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