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申请人在产品配方注册后五年内未按照注册配方组织生产的; (三)企业未能保持注册时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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