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三十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延续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文件; (三)企业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情况; (四)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五)产品营养、安全方面的跟踪评价情况; (六)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延续注册意见书。 审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延续注册申请组织开展审评,并作出审评结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或者不予延续注册的决定。准予延续注册的,向申请人换发注册证书,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不予延续注册的,发给不予延续注册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