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拟不予注册的审评结论: (一)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不真实的; (二)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依据不充足的; (三)申请人不具备与所申请注册的产品配方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或者检验能力的;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五)申请人逾期不能确认现场核查日期,拒绝或者不配合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的; (六)现场核查报告结论或者检验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七)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产品配方与其同年龄段已申请产品配方之间没有明显差异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注册要求的情形。 审评机构作出不予注册审评结论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拟不予注册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审评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 审评机构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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