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第十四条审评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补正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