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十四条

审评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审评机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补正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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