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十三条

审评机构应当对申请配方的科学性和安全性以及产品配方声称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工作。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评时限的,经审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延长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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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