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代理人要加强对外商资信情况(如注册情况、经营能力、信誉等)进行调查。 对由委托人联系的外商,资信调查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代理人可以预收。对经调查资信不良的外商,代理人有权停止代理业务。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