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构成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逃套汇和骗税、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权、许可证的,由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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