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构成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逃套汇和骗税、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权、许可证的,由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构成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逃套汇和骗税、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权、许可证的,由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