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各外经贸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审批、发证。售付汇及其他有关手续。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