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代理人要全过程参与和跟踪进出口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 对在执行进出口合同中所出现的问题,代理人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涉及对外索赔、理赔,代理人和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处理。 在对外索赔过程中,如委托人拒绝顶付索赔所需费用(指应由委托人承担的),代理人可以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索赔所得归代理人所有。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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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