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代理人、委托人的外汇收支活动必须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进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对外付汇,不得由委托人对外付汇。进口货款由委托人及时向代理人支付。 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委托人为经批准允许保留现汇的企业,代理人凭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将原市划转给委托人;委托人为不允许保留现汇的企业,代理人结汇后将货款按有关规定支付给委托人。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代理人、委托人的外汇收支活动必须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进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对外付汇,不得由委托人对外付汇。进口货款由委托人及时向代理人支付。 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委托人为经批准允许保留现汇的企业,代理人凭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将原市划转给委托人;委托人为不允许保留现汇的企业,代理人结汇后将货款按有关规定支付给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