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 (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 (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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