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 (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 (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
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 (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 (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