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