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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