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商业银行及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分行,参照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