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商业银行及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分行,参照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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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