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可商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依法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罚款,可以并处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银保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