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不满足《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履行法定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等情形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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