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