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基金托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发生重大变更; (二)托管人或者其基金托管部门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托管人及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调查; (五)涉及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六)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