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基金托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发生重大变更; (二)托管人或者其基金托管部门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托管人及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调查; (五)涉及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六)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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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